市場上關於(yú)複制、摹仿“Haier”馳名商标的企業不在少數,傍名牌的形式也越來越隐晦。本案中,無效宣告案件的被申請人将“Haier”字母進行象形拆分組合,僥幸通過瞭(le)商标局的初步審定和注冊公告。經公司獨立研發的商标監測和檢索工具,我們在日常商标監控中發現該商标整體和視覺效果與“Haier”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經與客戶溝通確認,接受委托向該商标注冊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。
經商标局審理認定,争議商标與青島海爾公司引證商标在整體外觀、顯著性、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,整體不易區分,已構成近似商标。争議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裝置、烹調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标核定使用的燈泡、熱水器等商品屬於(yú)類似商品上,雙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(chǎn)生混淆或誤認,已構成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條所指情形。依據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條、第四十四條第三款、第四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,商标局裁定,争議商标予以無效宣告。
